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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7-10-17 09: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冀发[2014]10号)和《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资金开支的差旅费。

第四条 严格执行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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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严格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须事前经院长批准方可乘坐。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自2016年1月1日起,住宿费标准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行[2015]114号)规定执行(见附件)。

第十二条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公务差旅期间不再报销餐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按规定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由学校派车出差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公务差旅事前须填写公务差旅审批单,履行以下分级审批程序:

(一)省内外出差,经部门及分管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

(二)科研和教研项目出差,经科研处或教务处负责人、分管科研或教研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公务差旅事后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履行以下分级审批程序:

(一)省内外出差,经部门及分管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二)科研和教研项目出差,经科研处或教务处负责人、分管科研或教研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学校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公务差旅实行"一事一报",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差旅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乘坐飞机不持机票,持行程单或发票报销的,需同时提供登机牌。参加会议或培训的,需提供邀请函、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文件原件作为附件。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原则上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五)转嫁差旅费;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前述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会议、培训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规定报销:

(一)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的,住宿费、伙食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不再报销。

(二)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凭举办单位出具的"食宿自理"的相关材料,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前述规定报销。

(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凭举办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只报销与举办单位负担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差额部分。

(四)会议、培训期间举办单位收取的车费、交通费、门票费等与会议无关的各种旅游费用由个人自理。

(五)凡交纳会议费、会务费、培训费、资料费等其中之一者,会议、培训期间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学习、进修的,往返学习、进修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前述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学习、进修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规定报销:

(一)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的,住宿费、伙食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不再报销。

(二)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凭举办单位出具的"食宿自理"的相关材料,住宿费按照前述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天按省外50元,省内25元补助。

(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凭举办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天按省外50元,省内25元的标准范围内,只报销与举办单位负担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差额部分。

(四)到常驻地以外参加学历教育性质的学习、进修、访学的,不执行此差旅费管理办法。具体参照学校相关部门的规定,或依据协议办理。

(五)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干部培训等,应按照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执行;无文件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参加以会代训活动的有关差旅费开支,半个月以内的参照第三十条执行;半个月及以上的参照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5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前经院长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行,原《今年会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点击查看):《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行[2015]114号

 

附件【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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